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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補貼

發布時間:2020-11-24 22:42:01

A. 如何辦理民辦教師補貼

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自查和審核時戶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請。

以深圳市為例,依據《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第七條規定:由符合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本人在自查和審核時戶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請。街道要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辦理。

各區根據粵教師﹝2016﹞11號和粵教師﹝2017﹞6號開展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和審核情況,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本地戶籍原民辦代課教師,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向街道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原民辦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申請表》。各區應於每年3月31日前通知當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完成個人申請。

(1)民辦補貼擴展閱讀:

民辦教師補貼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教育部門負責對申請人身份、工作年限進行審核和復核,教育、財政、人社、衛健等部門共同對是否符合補助條件、補助標准、補助金額進行審核和復核。街道負責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申請和初審。

2、為避免出現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對象情況變更或去世後其他人冒領補助,各區要建立生活困難補助領取資格審查機制,通過現場資格審驗、與公安部門的戶籍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信息、衛健部門的人口信息進行比對等多種有效途徑,核查領取補助人員的有關情況。

B. 原民辦教師的好消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教齡的民辦教師能領養老補貼嗎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領取對象的條件,不同地區的領取對象不一樣。

譬如說河南,補貼發放對象為:年滿60周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以職工身份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民辦教師,可以先進行教齡認定,待本人達到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本人自願申請,在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中選擇其中一項,不能重復享受。

通知要求,養老補貼發放工作的責任主體是縣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在認定工作自查、復查結束後,可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人員發放養老補貼。各地最晚應於2014年春節前啟動養老補貼發放。按照規定,養老補貼標准按教師教齡發放,教齡每滿1年每人每月可領取養老補貼10元。

此外,對於個別漏報、補報原民辦教師的認定申請,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後,可在當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認定程序進行認定公示。

(2)民辦補貼擴展閱讀

意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放養老補貼。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意見指出,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個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原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在鄉、村、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鄉(鎮)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後,報縣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審核結果在縣、鄉進行公示,無異議後,作為養老補貼發放的依據。

參考資料

我省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春節前發放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農村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發放養老補貼_河南省人民政府網

C. 過去的民辦老師政府有什麼補貼嗎

一、補助對象: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發給任用證書,享受國家民辦教師補助費並符合下述補助條件的現任中小學民辦教師。

二、補助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的;

2、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殘,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補助標准: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後的生活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月發放。鑒於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生活補助費標准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自行制定。但最低標准不得少於現行民辦教師補助費中的國家補助部分。

四、上述離開工作崗位後的民辦教師,其醫療保健待遇與原單位在職民辦教師同等對待。

五、經費來源:在不新增民辦教師和財政負擔的前提下,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資金來源,從國家已下達的民辦教師補助費、農村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和集體自籌中解決。

為了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各地應根據《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

六、審批手續:凡符合本規定享受生活補助費的民辦教師,由所在學校負責填報申請表,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發給證書。證書式樣和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自定。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上述原則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承受能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3)民辦補貼擴展閱讀:

1、《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1997年9月7日印發。

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廣大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心民辦教師,

提出了「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目標,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教育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保「兩基」、促「兩全」的重大舉措。為保證這一目標的順利實現,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實行地方責任制,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國家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具體實施計劃。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當地的具體實施計劃於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國家教委、人事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要在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待遇的同時,全面貫徹實施「關、轉、招、辭、退」的方針,分區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減少民辦教師數量,力爭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前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九五」期間全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分年度目標是:1997年民辦教師佔全國中小學教師的比例要從1996年的17%減少到12%,1998年比例減少到7%,1999年比例減少到3%,2000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三、堅決關住新增民辦教師的口子,任何地區、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辦教師。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僅限於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並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教師。省級人民政府原規定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的截止時間不得改變。

四、要有計劃地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九五」期間,國家每年安排20萬人左右專項指標,至2000年4年共計80萬人。國家專項指標於每年年初下達,當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實國家專項指標的同時,根據需要與可能,在不突破國家下達給本地區當年度「農轉非」計劃和增人計劃的前提下,要盡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標用於該項工作。要堅持考核、考試相結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學水平和對農村教育事業的貢獻為主;考試要以相關學科為主,要根據當地和民辦教師的實際情況,對長期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在邊遠地區、貧困山區任教多年,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工作,以及教學成績突出等的民辦教師制定一定的免試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分年度計劃,並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報送人事部、國家計委和國家教委。

五、進一步擴大師范學校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全國中等師范學校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要達到中師招生總數的20%以上,有條件的地區要爭取達到30%以上。全國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3-4萬人,4年合計約14萬人。

六、要堅決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辭退不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七、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

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干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余部分專項用於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九、為確保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安心本職工作,各地要加強管理,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使他們穩定在急需的教學工作崗位上,為農村教育事業繼續做出貢獻。

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下,教育、人事、計劃、財政、公安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共同研究,認真安排,堅決杜絕這項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目標的實現,推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

D. 原民辦教師補助政策

每個地方的政策不同,以當地教育局出台的文件為准。

以鶴壁為例:補貼標准與資金籌措

1、補貼標准。對符合條件人員按教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月10元的標准發給養老補貼。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補貼標准按照原民辦教師15年教齡補貼金額執行。

2、計發時間。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2012年10月。

3、補貼發放。符合條件人員的養老補貼由所在縣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行政區域的,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發放。

(4)民辦補貼擴展閱讀

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以原任教地為主進行認定,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原任教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認定材料、意見和名單轉至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結果在原任教地和現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於兩周的公示。

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戶籍轉入我省繼續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間的身份及教齡認定由原戶籍所在省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轉至現戶籍所在地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確認後,之前教齡可連續計算。

在外省有民辦教師工作經歷,戶籍轉入我省後,未再擔任民辦教師工作的,不屬於此項補貼范圍。按照規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齡無間斷的人員2000年之後的教齡可連續計算。2000年之前間斷任教者,每任教滿一年以上可累計計算,不滿一年不再計算;2000年之後間斷任教者,間斷之後的教齡不再計算。

E. 給民辦學校發學位補貼有什麼意義

近日,深圳市部分就讀民辦中小學的深籍或持有居住證的非深籍家庭開始申請2018年度的學位補貼。早在2012年,深圳開始對符合本市義務教育免費就讀條件的學生就讀民辦學校給予學位補貼,2017年將補貼標准提高至小學每生每年最高為7000元,初中每生每年最高為9000元。

義務教育是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義務教育則需要成本。早先地方政府採用戶籍作為識別工具,僅向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提供服務。勞動力跨區域流動以後,大量的非戶籍人口成為城市的常住人口,如何向隨遷子女(亦稱流動兒童)提供義務教育成為一個問題。

此外,該政策還能促進民辦學校間的競爭,從而提升教育質量。比如,與上海相比,深圳的該項政策更接近教育券制度,教育部門在家庭挑選民辦學校上干預甚少,當家庭及其選擇的學校同時在目錄內,家庭就可以拿到補貼。目錄內的民辦學校勢必為此而競爭,進而提升教育質量,以用更少的經費達到與公辦同等的教育質量,反過來激勵公辦學校提升效率。這種模式值得其他城市借鑒。

F. 民辦學校學位補貼一檔二檔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民辦學校學位補貼:民辦學位補貼適用於通過積分制入學方式被錄取,但未能被安排至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也就是說,要先積分,被錄取,才能領取學位補貼;不申請積分入學的不能領取學位補貼
什麼叫一檔二檔:小學一檔每生每學年 5000 元,初中一檔每生每學年 6000 元;
小學二檔每生每學年 3500 元,初中二檔每生每學年 4500 元(一檔二檔實際指的是學校給予的補貼,而所得的錢不同。)

G. 2018年民辦老師的補助為什麼還沒發放

據了解, 原被辭退的教師建議上當地教育局咨詢,一般有一定的補貼回的,在教改辭職的,補到答2萬多。但具體的補償標准,以當地教育局解釋的為准。例如山東省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政策,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離開教師崗位沒有再被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錄用,且已經年滿60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享受教齡每滿1年每月補助20元待遇,從2014年1月1日起發放。補助由縣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處負責發放。另外,對於其餘經認證符合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政策,而沒達到60周歲的,待滿60周歲時再落實待遇。

H. 民辦老師補助什麼時候到手

現在還有民辦教師嗎?你們生活的地方肯定是特別偏遠特別偏遠的吧。經歷肯定不是發噠。現在聽到民辦教師是一個詞兒都特別的新鮮。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我們這兒在九零年左右就沒有明白教室啦。

I. 最新民辦學校政府補貼學費是真的嗎

最新民辦學校政府補貼學費,
當然是真的。
可詢問學校辦公室、教務處。
以學校的說法為准。

J. 河北省民辦學校可以獲得哪些政府的財政補貼/撥款

一、扶持政策:稅收政策、土地政策差異化扶持,營利性學校政策還需細化

新《民促法》及《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奠定了非營利性及營利性民辦學校扶持政策差異化的基調。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通過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式大力扶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而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提供政府購買及稅收優惠等扶持方式。各省制定具體扶持政策時,都是在國務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其中陝西省在意見中指出要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標准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扶持標准。在各類扶持政策中,稅收政策及土地政策是行業最為關心的問題。

二、稅收政策:非營利性享受公辦待遇,營利性優惠有待細化

民辦學校作為一個法人主體,涉及的水中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特殊的教育項目和教育教學活動還會涉及到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關稅等稅種。

在舊《民促法》框架中,出資人開辦民辦學校分為「要求合理回報」和「不要求合理回報」兩種。其中,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須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兩類民辦學校從本質上來講都是非營利的教育機構,都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另行制定,但是否和公辦學校、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別,一直未有明確的政策指導,大多地區實際按照不取得合理回報學校的稅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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